本文:
一切最勝故,與此相應故,二所現影故,三位差別故,四所顯示故,如是次第。
解說:
此申明百法列為五位之次第,即顯離心別無自性,故一切惟心而無實我實法也。
心法,於一切法中最勝,由其能為主故,此能統一切法也。
心所有法,即與此心相應,故不離心也。
色法,即是心及心所二者所現之影,故不離心及心所也。
不相應行,即是依於心心所色三者之分位差別而假立,故不離心心所色也。
無為法,即是心心所色不相應行四有為法所顯示故,亦與四有為法不一不異也。
註:
1.自性:
諸法各自有不變、不改、不生滅之性,是名自性,為萬有之生因,故一切現象的本體或一切心相的性體,叫做自性。
2.心:
指無形的精神作用,也就是佛教所說的八個識:眼識、耳識、鼻識、舌識、身識、意識、末那識、阿賴耶識。
3.心法:
一切諸法,分色心二法,有質礙為色法,無質礙而有緣慮之用,或為緣起諸法之根本者為心法。
心即識心,謂眼識、耳識、鼻識、舌識、身識、意識、末那識、阿賴耶識,此八種識,皆有分別之義,俱屬於心,故名心法。
4.心所有法:
謂心所有法者,亦名心數,與心相應,如臣隨王,如僕隨主,故名心所。
略明六位五十一者,舉相用之最著者言。心所有法,略有五十一種:分為六位,一遍行有五,二別境有五,三善有十一,四煩惱有六,五隨煩惱有二十,六不定有四。
5.相應:
互相呼應。依瑜伽論之意,有三種相應:
一者,一切所緣之境,與心相應,名境相應;
二者,行與理相應,名行相應;
三者,三乘聖者,所修諸功德法,因果相符,名果相應,此三種相應,攝盡一切法。
6.色:
指一切有形象和佔有空間的物質。色可分為內色、外色、顯色、表色、形色五種。
內色是指眼耳鼻舌身之五根,因屬於內身,故名內色;
外色是指色聲香味觸之五境,因屬於外境,故名外色;
顯色是指我們常見的各種顏色,如青黃赤白等等;
表色是指有情眾生色身的各種動作,如取捨伸屈等等之表相;
形色是指物體的形狀,如長短方圓等等。
7.色法:
略有十一種:一眼、二耳、三鼻、四舌、五身、六色、七聲、八香、九味、十觸、十一法處所攝色。心心所所變相分,皆名為色。今且約內五根外六塵故。
8.差別:
對平等而云。不指萬法一如之法性,而數個個之性類也。在佛教,從覺法上捨離差別之見,並全然離差別見之平等,皆為惡平等之名所排。於菩薩修行上越自利利他之差別相,始為達圓滿之平等者。
9.無為:
為者造作之義,無因緣造作,曰無為,又無生住異滅四相之造作曰無為,即真理之異名。
10.無為法:
離因緣造作之法,有三無為六無為等。三無為中之擇滅無為,六無為中之真如無為,即涅槃。涅槃為無為法中之最勝者。
11.不一不異:
任何觀點都只是「想蘊」的運作,都只是應機說法的方便,真實是無法言說的,所以,「差異」是可以改變,可以統合的。但是統合並非統一,見解一致只是假相,只是暫時的,因為「一」也仍然只是「想蘊」的運作的一點而已,實相中,既無「一」,也無「異」。
『中論』偈頌云:「不生亦不滅,不常亦不斷,不一亦不異,不來亦不出」。不一不異可說是八不中道的重要一環。一與異,是人對兩件事物作比較,所得的結論,不是一(相同、同一),就是異(相異、差別),但以中觀來觀察,一或異只是在某種比較標準或前提之下的認知,而非絕對或一成不變,而是相對的,有條件的。
標籤: 百法明門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