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9月29日 星期五

(七)心所有法善十一

本文:
一、     善十一者:一、信。二、精進。三、慚。四、愧。五、無貪。六、無瞋。七、無癡。八、輕安。九、不放逸。十、行舍。十一、不害。
解說:
能為此世他世順益,故名為善。
(一)信者,於實德能深忍樂欲,心淨而為體性,對治不信,樂求善法而為業用,謂于諸法實事理中,深信其為實有而隨順忍可。複於三寶真淨德中,深信而生喜樂。又於一切世出世善,深信其有力,能得樂果,能成聖道,而起希望之欲,由斯對治不信實德能之噁心,愛樂證修世出世善。然信差別略有三種:一信實有。謂於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忍故。二信有德。謂於三寶真淨德中深信樂故。三信有能。謂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。
(二)精進者,于斷惡修善事中,勇猛強悍而為體性,對治懈怠,成滿善事而為業用。
(三)慚者,依於自身及法,生於尊貴增上,由斯崇尚敬重賢善,羞恥過惡而不敢為,以為體性,別則對治無慚,通則息諸惡行,以為業用。
(四)愧者,依於世間他人訶厭增上,輕拒暴惡,由此羞恥過罪而不敢為,以為體性,別則對治無愧,通亦息諸惡行,以為業用。依世增上羞恥過惡為體。斷無愧障為業。如前乃至增長愧為業。如經說愧於所愧。乃至廣說。
(五)無貪者,於三有及三有資具,無所染著,而為體性,別則對治貪著,通則能作眾善,以為業用。謂於有有具厭離無執不藏不愛無著為體。能斷貪障為業。如前乃至增長無貪為業。如經說無貪善根。
(六)無瞋者,於三苦及三苦資具,無所憎恚而為體性,別則對治瞋恚,通則能作眾善,以為業用。於苦苦具無恚為性,對治瞋恚作善為業。
(七)無癡者,于諸諦理及諸實事,明解而為體性,別則對治愚癡,通則能作眾善以為業用。正了真實為體。能斷癡障為業。如前乃至增長無癡為業。如經說無癡善根。
(八)輕安者,遠離粗
重雜染法品,調暢身心,於善法中堪任修持,而為體性,對治惛沉,轉舍染濁身心,轉得清淨身心,而為業用。遠離麁重身心調暢為體。斷麁重障為業。如前乃至能增長輕安為業。如經說適悅於意身及心安。
(九)不放逸者,即精進及無貪無瞋無癡三種善根,於所斷惡,防令不生,於所修善,修令增長,而為體性,對治放逸,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事而為業用。總攝無貪無瞋無癡精進為體。依此能斷惡不善法。及能修彼對治善法斷放逸障為業。如前乃至增長不放逸為業。如經說所有無量善法生起一切皆依不放逸根。
(十)行舍者,亦即精進及三善根,能令其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,而為體性,對治掉舉寂靜而住,以為業用。此與五受中之舍受不同,故名行舍。
(十一)不害者,於諸有情,不為侵損逼惱,即以無瞋而為體性,能對治害,悲傷憐湣以為業用。無瞋名慈,不害名悲,與樂拔苦,度生勝用,故體雖一,約用分二。謂即無瞋於有情所不為損惱假名不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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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9月25日 星期一

(六)心所有法之別境五

本文:
一、    別境五者:一、欲。二、勝解。三、念。四、三摩地。五、慧。
解說:
所緣境事多分不同,緣別別境而得生故,名為別境。
(一)欲者,於所樂境希求冀望,以為體性,精勤依此而生,以為業用。云何為欲?於所樂境希望為性,勤依為業。欲為諸法本者,說欲所起一切事業。或說善欲能發正勤,由彼助成一切善事,故論說此勤依為業。
(二)勝解者,於決定非猶豫境,印可任持,而為體性,不可以他緣引誘改轉,而為業用。勝解謂於決定境,如其所應印解為體,不可引轉為業。又謂邪正等教理證力,於所取境審決印持,由此異緣不能引轉。故猶豫境勝解全無,非審決心亦無勝解。非遍行攝。
(三)念者,於過去曾習之境,令心明審記憶不忘,而為體性,定之所依,而為業用。云何為念?於曾習境令心明記,不忘為性,定依為業。謂數憶持曾所受境,令不忘失,能引定故。於曾未受體類境中全不起念。設曾所受,不能明記念亦不生。故念必非遍行所攝。
(四)三摩地者,此翻為定,於所觀境,令心專注不散,而為體性,智依此生,而為業用。云何為定?於所觀境令心專注,不散為性,智依為業。謂觀德失俱非境中,由定令心專注不散,依斯便有決擇智生。心專注言顯所欲住即便能住,非唯一境。不爾見道歷觀諸諦前後境別應無等持。若不繫心專注境位便無定起,故非遍行。

(五)慧者,於所觀境,簡別決擇,而為體性,斷疑而為業用。云何為慧?於所觀境,簡擇為性,斷疑為業。謂觀得失俱非境中,由慧推求得決定故。於非觀境、愚昧心中無簡擇故,非遍行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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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9月24日 星期日

(五)心所有法之遍行五

本文:
第二、心所有法,略有五十一種,分為六位:一、遍行有五。二、別境有五。三、善有十一。四、煩惱有六。五、隨煩惱有二十。六、不定有四。
心所有法,亦名心數,與心相應,如臣隨王,如仆隨主,故名心所也。此應甚多,今略明六位五十一者舉相用之最著者言耳。

一、  遍行五者。一、作意。二、觸。三、受。四、想。五、思。
解說:
具四一切,名為遍行,謂遍於善惡無記三性,遍於三界九地,遍於有漏無漏世出世時,遍與八識心王相應也。
(一)作意者,警覺心種,令起現行,以為體性,引現起心,趣所緣境,以為業用。作意謂能警心為性,於所緣境引心為業。謂此警覺應起心種,引令趣境故名作意。
(二)觸者,於根境識三和之時,令心心所觸境,以為體性,受想思等所依,以為業用。又謂三和:分別變異,令心、心所觸境為性,受、想、思等所依為業。謂根境識更相隨順,故名三和。
(三)受者,領納順違非順非違境相,以為體性,起於欲合欲離欲不合不離之愛,以為業用。受謂領納順、違、俱非境相為性。起愛為業。能起合離非二欲故。
(四)想者,於境取像,以為體性,施設種種名言,以為業用。想謂於境取像為性,施設種種名言為業。謂要安立境分齊相方能隨起種種名言。
(五)思者,令心造作,以為體性,於善惡無記之事役心,以為業用。思謂令心造作為性,於善品等役心為業。謂能取境正因等相,驅役自心令造善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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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9月22日 星期五

(四)第一心法八

本文:
第一心法,略有八種:一、眼識。二、耳識。三、鼻識。四、舌識。五、身識。六、意識。七、末那識。八、阿賴耶識。
解說:
  心性離過絕非,尚不可名之為一。雲何有八?若論相用,浩然無涯,今就有情分中相用最顯著者,略有八種。
依於眼根,了別色塵,名為眼識。
依於耳根,了別聲塵,名為耳識。
依於鼻根,了別香臭,名為鼻識。
依於舌根,了別滋味,名為舌識。
依於身根,了別痛癢寒熱等觸名為身識。
依於意根,遍了五塵,亦能分別落謝影子,亦能通緣過去未來。
名為意識前五識所依五根,皆是淨色。此第六識所依意根,則是心法。此之意根,從無始來,內緣第八識之見分,虛妄執為實我實法,故名為末那識。
梵語末那,此翻為意,由其恆審思量為性相故。然前六識,時起時滅,喻如水波,第七末那,無始相績妄執我法,喻如水流,阿賴耶識,則喻如水。
梵語阿賴耶,此翻為藏,具有能藏所藏執藏三義。若無此識,則根身是誰執受?器界是誰變現?一切善惡漏無漏種是誰攝受?且如吾人疲倦熟睡,夢想俱無之時,前六轉識,俱不現起,若無此識,豈不同於死人。既無夢無想仍非死人,驗知必有此第八識,與第七識微細我執,仍自俱轉。
然此第八識,決非實我實法,若是實我實法,則應常無變易,而此識者,乃從先世引業所招,名異熟果,既從業招,便非常住。又善業則感天人樂報,惡業則感三塗苦報,往來六道,猶如車輪,變形易貌,曾無一定,豈是實我實法哉。
註:
一、     六識是由內六根(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)對外六塵(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、法)而產生的,六根、六塵、六識,合計十八界。
第六識意識並不非意識之本體,真正意識之體為第七識。第六識乃意之用。
二、第六識則依第七識而有。第七識為根本意識,即意識之根;第六識則是意識之用。故第七識亦稱「染淨依」:
染淨依之染者第六意識之染依;第八識屬淨,亦依第七識,故第七識即為染淨所依。
三、末那識:心法第七識。末那是梵文,譯言「染污」,故稱為「染污識」。第七識將第六意識之作用傳達至第八識,又稱「傳送識」。
四、第八識;阿賴耶識之異名,亦稱藏識,能含藏諸法的種子。大乘所說八識中自末數本居於第八為諸識之根本。謂此根本識,染淨同依,能變能現種子、根身及器世間三種境故,是名緣境最廣。種子者,一切善惡種子。根身者,眼等諸根。器世間者,謂世界如器。

藏識者心識名,第八識之別名同意,藏字有三義,即能藏、所藏、執藏。能藏謂阿賴耶識能含藏一切法的善惡種子;所藏謂阿賴耶識為前七識熏習的雜染法所覆藏;執藏謂阿賴耶識為第七識所執為自內我。又譯作無沒,即含藏諸法種子而不沒失。又雖在生死而不沒失,故名無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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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9月20日 星期三

(三)二影三差四顯

本文:
一切最勝故,與此相應故,二所現影故,三位差別故,四所顯示故,如是次第。
解說:
此申明百法列為五位之次第,即顯離心別無自性,故一切惟心而無實我實法也。
心法,於一切法中最勝,由其能為主故,此能統一切法也。
心所有法,即與此心相應,故不離心也。
色法,即是心及心所二者所現之影,故不離心及心所也。
不相應行,即是依於心心所色三者之分位差別而假立,故不離心心所色也。
無為法,即是心心所色不相應行四有為法所顯示故,亦與四有為法不一不異也。

註:
1.自性:
諸法各自有不變、不改、不生滅之性,是名自性,為萬有之生因,故一切現象的本體或一切心相的性體,叫做自性。
2.心:
指無形的精神作用,也就是佛教所說的八個識:眼識、耳識、鼻識、舌識、身識、意識、末那識、阿賴耶識。
3.心法:
一切諸法,分色心二法,有質礙為色法,無質礙而有緣慮之用,或為緣起諸法之根本者為心法。
心即識心,謂眼識、耳識、鼻識、舌識、身識、意識、末那識、阿賴耶識,此八種識,皆有分別之義,俱屬於心,故名心法。
4.心所有法:
謂心所有法者,亦名心數,與心相應,如臣隨王,如僕隨主,故名心所。
略明六位五十一者,舉相用之最著者言。心所有法,略有五十一種:分為六位,一遍行有五,二別境有五,三善有十一,四煩惱有六,五隨煩惱有二十,六不定有四。
5.相應:
互相呼應。依瑜伽論之意,有三種相應:
一者,一切所緣之境,與心相應,名境相應;
二者,行與理相應,名行相應;
三者,三乘聖者,所修諸功德法,因果相符,名果相應,此三種相應,攝盡一切法。
6.色:
指一切有形象和佔有空間的物質。色可分為內色、外色、顯色、表色、形色五種。
內色是指眼耳鼻舌身之五根,因屬於內身,故名內色;
外色是指色聲香味觸之五境,因屬於外境,故名外色;
顯色是指我們常見的各種顏色,如青黃赤白等等;
表色是指有情眾生色身的各種動作,如取捨伸屈等等之表相;
形色是指物體的形狀,如長短方圓等等。
7.色法:
略有十一種:一眼、二耳、三鼻、四舌、五身、六色、七聲、八香、九味、十觸、十一法處所攝色。心心所所變相分,皆名為色。今且約內五根外六塵故。
8.差別:
對平等而云。不指萬法一如之法性,而數個個之性類也。在佛教,從覺法上捨離差別之見,並全然離差別見之平等,皆為惡平等之名所排。於菩薩修行上越自利利他之差別相,始為達圓滿之平等者。
9.無為:
為者造作之義,無因緣造作,曰無為,又無生住異滅四相之造作曰無為,即真理之異名。
10.無為法:
離因緣造作之法,有三無為六無為等。三無為中之擇滅無為,六無為中之真如無為,即涅槃。涅槃為無為法中之最勝者。
11.不一不異:
任何觀點都只是「想蘊」的運作,都只是應機說法的方便,真實是無法言說的,所以,「差異」是可以改變,可以統合的。但是統合並非統一,見解一致只是假相,只是暫時的,因為「一」也仍然只是「想蘊」的運作的一點而已,實相中,既無「一」,也無「異」。
『中論』偈頌云:「不生亦不滅,不常亦不斷,不一亦不異,不來亦不出」。不一不異可說是八不中道的重要一環。一與異,是人對兩件事物作比較,所得的結論,不是一(相同、同一),就是異(相異、差別),但以中觀來觀察,一或異只是在某種比較標準或前提之下的認知,而非絕對或一成不變,而是相對的,有條件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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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9月19日 星期二

(二)一切法略有五

大乘百法明門論直解--天親菩薩造─明蕅益沙門智旭解
此於瑜伽師地論,本地分第一中略錄名數,而名為大乘百法明門者,蓋小乘立七十五法,但明補特伽羅無我,猶妄計有心外實法。今大乘明此百法,皆不離識,不惟實我本空,亦複實法非有,若於一一法中照達二空,則一一皆為大乘證理之門也。
本文:
如世尊言:一切法無我。何等一切法?云何為無我?
直解:
此借聖言以徵起也。法名軌持,我名主宰,今既言一切法無我,須遍於一切法中通達二無我義也。
本文:
一切法者,略有五種:一者、心法。二者、心所有法。三者、色法。四者、心不相應行法。五者、無為法。
直解:
法既稱為一切,則何所不攝,設欲廣說,窮劫莫盡。今以五位百法收之,故名為略。略雖五位,已收一切世出世間假實色心主伴罄無不盡。何者?前之四位,收世出世有為諸法,第五無為,收世出世無為法性,就前四中,前三是實,第四是假。就前三中,前二是心,第三是色,就前二中,初一是主,第二是伴。有主必有伴,伴不離主,有心必有色,色不離心。有實必有假,假不離實,有有為必有無為,無為亦豈離有為而別有自性哉。於此五位百法,求所謂有情命者等了不可得,是補特伽羅無我,求所謂軌解任持者亦了不可得,是法無我也。

註:
補特伽羅:
或稱福伽羅,或富特伽羅。此云數取趣。謂諸有情,起惑造業,即為能取。當來五趣,名之為趣。古譯為趣向,中陰有情,趣往前生故。
俱舍云:未至應至處。應至處,即六趣也。
又論云:死生二有中,五蘊名中有,故謂為趣。
涅槃云:中有五陰,非肉眼見,天眼所見。
瑜伽論:說八種人執,第六名補特伽羅。謂數數取諸趣故,或死於此,能生於彼。正能生者,即是人執。又翻有情,又翻人。
大毗婆沙論:佛言:有二補特伽羅,能住持正法,謂說者、行者。若持教者相續不滅,能令世俗正法久住;若持證者相續不滅,能令勝義正法久住。持正法人有二:一持教法者,謂讀誦解說經律論等;二持正法者,謂能修證無漏聖道。
梵語補特伽羅,華言有情。謂一類有情,得修妙行之眾同分而居,其性和雅,能修善業,如住律儀。蓋親近妙行之眾,其人雖不樂為眾善,而亦自然能行也。
參自:
1.宋,普潤法雲《翻譯名義集》
2.明,一如《三藏法數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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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9月18日 星期一

(一)大乘百法明門論本文

大乘百法明門論 -- ◎天親菩薩造
唐三藏法師玄奘譯

如世尊言。一切法無我。何等一切法。云何為無我。一切法者。略有五種。一者心法。二者心所有法。三者色法。四者心不相應行法。五者無為法。一切最勝故。與此相應故。二所現影故。三位差別故。四所顯示故。如是次第。第一心法。略有八種。一眼識。二耳識。三鼻識。四舌識。五身識。六意識。七末那識。八阿賴耶識。第二心所有。略有五十一種。分為六位。一遍行有五。二別境有五。三善有十一。四根本煩惱有六。五隨煩惱有二十。六不定有四。一遍行五者。一作意。二觸。三受。四想。五思。二別境五者。一欲。二勝解。三念。四三摩地。五慧。三善十一者。一信。二精進。三慚。四愧。五無貪。六無嗔。七無癡。八輕安。九不放逸。十行捨。十一不害。四煩惱六者。一貪。二嗔。三癡。四慢。五疑。六不正見。五隨煩惱二十者。一忿。二恨。三惱。四覆。五誑。六諂。七憍。八害。九嫉。十慳。十一無慚。十二無愧。十三不信。十四懈怠。十五放逸。十六昏沉。十七掉舉。十八失念。十九不正知。二十散亂。六不定四者。一睡眠。二惡作。三尋。四伺。第三色法。略有十一種。一眼。二耳。三鼻。四舌。五身。六色。七聲。八香。九味。十觸。十一法處所攝色。第四心不相應行法。略有二十四種。一得。二命根。三眾同分。四異生性。五無想定。六滅盡定。七無想報。八名色。九句身。十文身。十一生。十二住。十三老。十四無常。十五流轉。十六定異。十七相應。十八勢速。十九次第。二十時。二十一方。二十二數。二十三和合性。二十四不和合性。第五無為法者。略有六種。一虛空無為。二擇滅無為。三非擇滅無為。四不動滅無為。五想受滅無為。六真如無為。言無我者。略有二種。一補特伽羅無我。二法無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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