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9月19日 星期二

(二)一切法略有五

大乘百法明門論直解--天親菩薩造─明蕅益沙門智旭解
此於瑜伽師地論,本地分第一中略錄名數,而名為大乘百法明門者,蓋小乘立七十五法,但明補特伽羅無我,猶妄計有心外實法。今大乘明此百法,皆不離識,不惟實我本空,亦複實法非有,若於一一法中照達二空,則一一皆為大乘證理之門也。
本文:
如世尊言:一切法無我。何等一切法?云何為無我?
直解:
此借聖言以徵起也。法名軌持,我名主宰,今既言一切法無我,須遍於一切法中通達二無我義也。
本文:
一切法者,略有五種:一者、心法。二者、心所有法。三者、色法。四者、心不相應行法。五者、無為法。
直解:
法既稱為一切,則何所不攝,設欲廣說,窮劫莫盡。今以五位百法收之,故名為略。略雖五位,已收一切世出世間假實色心主伴罄無不盡。何者?前之四位,收世出世有為諸法,第五無為,收世出世無為法性,就前四中,前三是實,第四是假。就前三中,前二是心,第三是色,就前二中,初一是主,第二是伴。有主必有伴,伴不離主,有心必有色,色不離心。有實必有假,假不離實,有有為必有無為,無為亦豈離有為而別有自性哉。於此五位百法,求所謂有情命者等了不可得,是補特伽羅無我,求所謂軌解任持者亦了不可得,是法無我也。

註:
補特伽羅:
或稱福伽羅,或富特伽羅。此云數取趣。謂諸有情,起惑造業,即為能取。當來五趣,名之為趣。古譯為趣向,中陰有情,趣往前生故。
俱舍云:未至應至處。應至處,即六趣也。
又論云:死生二有中,五蘊名中有,故謂為趣。
涅槃云:中有五陰,非肉眼見,天眼所見。
瑜伽論:說八種人執,第六名補特伽羅。謂數數取諸趣故,或死於此,能生於彼。正能生者,即是人執。又翻有情,又翻人。
大毗婆沙論:佛言:有二補特伽羅,能住持正法,謂說者、行者。若持教者相續不滅,能令世俗正法久住;若持證者相續不滅,能令勝義正法久住。持正法人有二:一持教法者,謂讀誦解說經律論等;二持正法者,謂能修證無漏聖道。
梵語補特伽羅,華言有情。謂一類有情,得修妙行之眾同分而居,其性和雅,能修善業,如住律儀。蓋親近妙行之眾,其人雖不樂為眾善,而亦自然能行也。
參自:
1.宋,普潤法雲《翻譯名義集》
2.明,一如《三藏法數》

標籤:

1 個意見:

2017年9月19日 清晨5:29 , Blogger 文居士 提到...

https://tentiechun.blogspot.tw/2017/09/blog-post_19.html
大乘百法明門論直解(一)

 

張貼留言

訂閱 張貼留言 [Atom]

<< 首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