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9月25日 星期一

(六)心所有法之別境五

本文:
一、    別境五者:一、欲。二、勝解。三、念。四、三摩地。五、慧
解說:
所緣境事多分不同,緣別別境而得生故,名為別境。
()欲者,於所樂境希求冀望,以為體性,精勤依此而生,以為業用。云何為欲?於所樂境希望為性,勤依為業。欲為諸法本者,說欲所起一切事業。或說善欲能發正勤,由彼助成一切善事,故論說此勤依為業。
()勝解者,於決定非猶豫境,印可任持,而為體性,不可以他緣引誘改轉,而為業用。勝解謂於決定境,如其所應印解為體,不可引轉為業。又謂邪正等教理證力,於所取境審決印持,由此異緣不能引轉。故猶豫境勝解全無,非審決心亦無勝解。非遍行攝。
()念者,於過去曾習之境,令心明審記憶不忘,而為體性,定之所依,而為業用。云何為念?於曾習境令心明記,不忘為性,定依為業。謂數憶持曾所受境,令不忘失,能引定故。於曾未受體類境中全不起念。設曾所受,不能明記念亦不生。故念必非遍行所攝。
()三摩地者,此翻為定,於所觀境,令心專注不散,而為體性,智依此生,而為業用。云何為定?於所觀境令心專注,不散為性,智依為業。謂觀德失俱非境中,由定令心專注不散,依斯便有決擇智生。心專注言顯所欲住即便能住,非唯一境。不爾見道歷觀諸諦前後境別應無等持。若不繫心專注境位便無定起,故非遍行。

()慧者,於所觀境,簡別決擇,而為體性,斷疑而為業用。云何為慧?於所觀境,簡擇為性,斷疑為業。謂觀得失俱非境中,由慧推求得決定故。於非觀境、愚昧心中無簡擇故,非遍行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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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個意見:

2017年9月25日 下午6:51 , Blogger 文居士 提到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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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乘百法明門論直解(五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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